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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14

  农家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西岭镇人民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对农家乐(乡村酒店)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农家乐的星级。

  第二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协会和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必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重点区域可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我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业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ror体育官方下载

  第十七条鼓励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提高设施设备档次、服务质量和企业知名度,可自愿申请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对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