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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办法docx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15

  农家乐管理办法docx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ror体育的官方网站、规戈叭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从事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

  第七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戈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的建筑、附届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农家乐(乡村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党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农家乐(乡村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